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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策 法 规
  51、成都市养狗管理条例还有时日 养狗登记费5000元/只(2006-10-24 15:20:40)
 (记者 赖晓莉) 每户只能养一只狗,养狗要交5000元上户,严格限制遛狗时间,我市将会立法规范犬只管理并将这些建议写入法规吗?记者昨日就此专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元本。据介绍,尽管市人大常委会议已通过相关报告,犬只管理立法将纳入明年立法计划,但该法规真正制定出台还有一段时间。 昨日闭会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内司委对第24号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根据该报告建议,颜华等代表提出的制定《成都市养狗管理条例》的议案将纳入明年立法计划。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了限养烈犬大狗、宿舍区禁养狗、遛狗只能在早7点前晚7点后、养狗登记费5000元/只等建议。 市人大内司委在审议该议案后
  50、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2006-10-24 15:08:55)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批准 1996年8月10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养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 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辖区区域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公安局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 的组织实施。畜牧兽医、工商行政、卫生防疫、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 和本规定,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 的养犬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
  49、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 (2006-10-24 15:08:16)
 (1997年1月14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 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特区养犬管理工作遵循严格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是特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限 制养犬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畜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
  48、南京市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暂行规定(2006-10-24 15:06:52)
 颁布日期:1994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1994年6月14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 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南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办法》 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持市 容整洁,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郊区城镇以及设在城区、郊区城镇以外区域的车站、码 头、港口、机场、公园、风景游览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 理发店、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第三条 驻宁部队、公安机关、科研单位和重要物资仓库等确
  47、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2006-10-24 15:06:19)
 (1995年7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1995年10月10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 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犬类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46、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2006-10-24 15:05:44)
 (1995年6月15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 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的行政区域,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 阎良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区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游览区为重点限制养犬 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行政区域内重点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 一般限制
  45、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 (2006-10-24 15:04:39)
 (1995年11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石乔)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 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前款所列区远离城区的乡(村),经区人民政 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入限养区。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济开 发区需要限制养犬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
  44、昆明市限制养犬的规定 (2006-10-24 15:01:39)
 1995年9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市貌,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养犬管理按照区域限制、统一审批、严格管理的原则,实行免疫、 注册登记和许可证管理的制定。 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限制养犬工作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主管,农业、卫 生、工商、市政市容等部门配合进行
  43、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 (2006-10-24 15:00:33)
 1997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10日公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 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 简称限养区)。江北区甬江镇以外的农村地区和限养区内农民聚居的自然村暂不 列入限制养犬范围,具体区域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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